同安区:关于开展2019年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厦财企〔2015〕50号),现将2019年民营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对2017年1月1日起新创办的民营小微企业, 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涉及跨区搬迁企业,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收款国库属性向对应区财政部门申报扶持资金。
本次扶持项目为2019年度税收奖励。
二、受理口径
(一)民营企业界定
《意见》明确,“本意见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
根据国统字〔1998〕200号“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二)其他主体资格界定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组织机构,为非企业经济组织,不在补助之列。
(三)小微企业界定
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二)
三、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民营小微企业扶持申请表》。(线上申报系统可自动生成,无须额外填写)
(二)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取得)。
(三)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注册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批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若无变更此项不需提供)。
(四)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
(五)纳税证明
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19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缴(退)款时间为2019-1-1至2019-12-31”,按税目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陆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纸化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实名认证后选择“税款所属期为2019-1-1至2019-12-31”,按税目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企业2019年跨区迁入同安的,还需提供在原迁出区经营期间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或征收税务机关信息)。
(六)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打印的所得月份为2019年12月“申报情况查询”表(据以认定从业人数)。
(七)承诺函(范本见附件一)。
(八)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法人签名及电话)。
(九)上述申请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在同安的民营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向同安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申请企业通过同安会计学会平台(网址:www.takjxh.com),提交“企业用户”注册申请,待后台审核通过后可进入“政策申报”界面,按要求逐步完成线上申报(详见附件三系统操作说明)。审核结果将以短信方式通知企业,企业可登录同安会计学会平台查看详情。
线上审核完成后,企业将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按要求签章后寄送至以下地址: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桥路78-84号(双号)资产管理公司大楼一楼
业务受理电话:0592-7030689,0592-7020486
客服微信号:18059871094
2、如遇网站故障,或不具备在线平台申报条件,可下载附件四《厦门市民营小微企业扶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扫描,发送至会计学会邮箱(takjxh2019@163.com)。审核通过后,将企业完整的申报材料寄送至上述地址。
五、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六、其他
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企业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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