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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②

时间: 2023-03-22
来源 原创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此前小编已整理解读①,点击文字可查看,余下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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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2年12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2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2022年12月、2023年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2023年2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3:2022年12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2年12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12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2年12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12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12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全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4:D公司2022年12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7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11月3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时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2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11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12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12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12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12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12月11日9时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2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11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12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12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12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11月3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12月无需完成1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12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12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12月1日至31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2023年1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2022年12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2023年1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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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如何确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份数?

  试点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应小于或等于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9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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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有何区别?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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