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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二)

时间: 2023-06-15
来源 原创


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从广义上说增值税征税范围外的都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上期回顾

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一)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4.自然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日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4项内容:


1丨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丨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


4丨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5丨代收车船使用税

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6丨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7丨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8丨土地使用权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9丨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10丨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丨不征税自来水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12丨建筑服务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13丨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14丨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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