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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一)

时间: 2023-06-09
来源 原创


增值税不征税项目有哪些?从广义上说增值税征税范围外的都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


(二)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


(三)销售服务或者租赁不动产,不动产不在境内


(四)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不在境内


(五)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销售方或购买方都不在境内


(六)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销售方或购买方都不在境内

(七)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列举的有: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非经营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4.自然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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