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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11个涉税问题!(上)

时间: 2021-07-27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财务第一教室

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合伙企业的11个涉税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01
Q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A

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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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Q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A

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


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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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Q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情况一:非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情况二: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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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Q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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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Q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A

“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


财税[2008]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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