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啦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2)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注意:汇算用的是B表,A表是平时预缴用。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①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②适用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③操作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生产经营”--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 ①适用对象:被投资单位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 ②适用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③操作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经营所得(B表)”,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和信息填写,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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