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请转给全体员工!本月底以前必须完成这件事!否则有可能被“罚款”,影响个人信用!

4月1日,国税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明确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需要补税的请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指引》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举例:张三2019年度在A公司取得收入3.6万元,在B公司取得收入3.6万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张三在两家公司每月都无需预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两家公司的总收入加总不超过12万元,故张三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举例:张三2019年度在A公司取得收入6万元,每月均取得5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每月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在B公司取得收入8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不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张三全年收入汇总60000+800=60800元,计算全年应纳所得额:60800-5000×12=800元,应补缴税款800×3%=24元,根据豁免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举例:张三2019年度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7.2万元,其中每月均取得6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公司每月均按时履行了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则张三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故可以不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不申请退税的。
通常来说,办理年度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对于绝大部分收入、扣除事项相对简单且没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首选办税方式推荐“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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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明确以下7种情况个税可申请退税: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已经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若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根据《指引》,如果属于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需要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并且在取得所得时扣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补缴税款。
(1)《指引》规定免除汇缴义务的个人,或者有退税但不想退税的,可以不需要汇算清缴,没有风险;
(2)进行汇缴申报的,申报提交的数据如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责任由个人自己承担, 履行的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3)按规定需要汇缴,但个人不去汇缴申报的,如果有存在偷税的情况,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4)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