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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是否可以全部金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时间: 2021-12-29
来源 原创
企业(非制造业)于2021年8月新购置了一台用于研发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条件,想了解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如果可以的话,比如设备成本是100万,是否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75万?

企业为什么有这个疑问呢?是因为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觉得如果两个政策可以同时享受,那么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就是固定资产的原值,所以想知道是不是可以按照100万进行加计扣除?大家怎么看呢?觉得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如果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部分应该是实际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还是固定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呢?
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政策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一、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里有几个地方需要我们注意下: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如果是房屋建筑物,即使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也是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2、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购置二手固定资产,符合条件也是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3、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即如果想在当年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固定资产最晚的购置时间为当年的11月份,如果购买时间为12月份,需要到次年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也就是说,如果在季度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没有享受一次性扣除,还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缴的时候享受,如果年度汇缴的时候没有享受,以后年度就不能再选择享受了。
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税法的优惠政策,会计上还是应该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期扣除。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对于可加计扣除折旧费用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1、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金额,指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额,这个指的是我们会计上在处理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时,直接按照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也就是实际计入研发费用中的折旧费,是享受了加速折旧后的折旧金额,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不存在差异的;而我们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时,这个只是税法优惠,会计上还是需要正常计提折旧,实际上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金额与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我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实际计入到研发费用中的金额,而且一次性扣除是暂时性的税会差异,后期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是会计上实际计入研发支出且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
对于哪些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我们可以看下《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件: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最后我们再来看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主表,我们可以看出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会反映到表A105000(第16行),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会反映在表A107010(第17行),这两个栏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扣除,所以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个优惠政策。
回到我们前面的问题,这个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享受加计扣除折旧额不应该是75万,而是实际计入到研发支出的折旧额。
分析到这,关于这两个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您是不是已经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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