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劳务报酬”知多少(附免费资料领取)
答: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这种关系。 答:不是。企业应如实申报该笔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义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所以当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时,扣除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但0并不代表不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报酬支付人依法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
答: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例:李某取得A单位不含税劳务费2000元,A单位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000-800)*2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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