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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

时间: 2020-06-07
来源 国税局、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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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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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原因,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历教育,本来今年4月毕业,现在只能7月毕业了,这种情况5到7月还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扣除终止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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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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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网络方式(邮寄方式、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何查看申报受理状态?


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您的汇算清缴办理进度。


  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

  (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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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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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在湖北省,新冠肺炎也影响到我们的生产经营,请问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特殊的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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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 《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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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比如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一个自然月起始日开始享受;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一个季度起始之日开始享受。如果某个一般纳税人选择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此前1-3月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1-3月发生的应税业务可以相应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4月1日以后,享受免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就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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