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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学习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时间: 2023-06-02
来源 原创

本文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分三个部分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介绍增值税起征点,第二部分介绍税基式减免,第三部分介绍税率式减免。


 01

增值税起征点

(一)优惠对象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二)现行政策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三)政策沿革

1.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02

税基式减免

(一)现行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政策要点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三)会计处理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达到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政策沿革

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财税〔2013〕52号)


2.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财税〔2014〕71号)


4.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施行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96号,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7〕76号、总局公告〔2017〕52号,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已废止。

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7.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公告,施行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3

税率式减免

(一)现行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政策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政策沿革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2020.3.1~2022.3.31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2023.1.1~2023.12.3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1)2020.3.1~2021.3.3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2022.4.1~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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