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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时间: 2020-05-22
来源 杭州税务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该如何填报信息?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住房租金信息。若有重叠租赁月份的,则将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终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期起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的起始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连续计算还是就此中断?


答:为了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在缓缴期间,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个人转让新三板的原始股,原值怎么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综上,2019年9月1日之后,个人转让新三板的原始股,原值按照原始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不是所有申报都能通过网络办理?


答:不是。取得境外所得的,暂时无法通过网络方式办理申报。



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修改、谁负责”进行处理。


  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无权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二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本人信息、所得、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提请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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