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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时间: 2022-05-27
来源 原创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日益流行,有关的当事方---主播个人、经纪公司、平台、商家等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已经是一个颇让人感觉困惑的问题。本人基于有关税收法规,分析当事方的涉税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问题。



具体包括如下问题:

一、分析涉税问题的依据与思路
二、主播个人的涉税问题
三、经纪公司的涉税问题
四、平台公司的涉税问题
五、商家公司的涉税问题
六、平台为商家促销的涉税问题
 
一、分析涉税问题的依据与思路
具体到某个案例,当事人是否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经常有不同意见,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分析问题的思路不同。因此,在分析有关的涉税问题之前,先谈点分析涉税问题的依据与思路。

(一)分析涉税问题的依据:事实与税法
分析涉税问题,当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税法,分析当事方是否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

1、认清事实
如何认清事实?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认清事实关键是认清业务,最重要的方式,是看当事方签订的合同,看合同的要件,如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在合同的基础上,参考发票、账务处理等其他因素。

2、找准法规
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再去找与此事有关的法规。与此事有关的法规,既包括直接针对此事的特殊性法规,也包括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法规。有特殊性法规,先适用特殊性法规。

(二)分析涉税问题的思路

分析涉税问题的思路,可以按照如下的三个步骤:

1、法规分析
直接根据有关法规,分析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税法好比一把尺子,用税法这把尺子,去衡量有关事实,该如何处理,基本清楚。
如果根据法规,确实无法得出结论,可以再用精神分析与法理分析。

2、精神分析
根据税法的精神,分析该如何处理。所谓的精神,也可以说是税法的目的,想要起到的导向,具体处理应符合税法的目的,符合税法的导向。比如,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才可以免征所得税。如果持有时间不到12个月,就取得股息,但是纳税人也不知道其持有时间是否会超过12个月,其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先免后补,先允许纳税人免税,如果持有时间不到12个月就转让,再补税。
二是先征后退,先征税,如果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再退税。
显然,先免后补更符合税法的精神。因为这一规定的导向,是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先免后补有助于鼓励纳税人持有股票。

3、法理分析
根据税法的基本原理,根据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如何处理。
税法的基本原理,如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不重复征税等。与不重复征税对应的,是不得漏征。遇到具体问题,选用哪条原理,需要具体分析。
税务局是行政机关,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德发税法判决书中的这段话,可以作为处理模糊问题的参考:“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根据这段话,越是搞不清楚的问题,越有利于纳税人,可征可不征的,不征。

二、主播个人的涉税问题

主播的收入一般是通过直播带货,按照成交额取得一定的收入。主播个人的涉税问题,主要是三个:
一是个税的纳税人是谁?是作为自然人的主播个人,还是冠以工作室名义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是所得性质?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三是有没有扣缴义务人?

(一)个税的纳税人是谁?
纳税人是谁似乎不应成为问题,但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有关合同是如何签署的。
1、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签署合同,收入直接归到自己名下,纳税人就是主播个人。
2、以工作室名义签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义签署合同,无论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不能直接对个人征税,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判定所得性质?
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成为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劳务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最高适用45%的税率,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的税率。被查处的几个主播,都被认为有虚构业务,将劳务所得作为经营所得逃税的问题。如何确定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成为主播个税的首要问题。

1、以工作室名义签合同
如果是以被冠以工作室名义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签订合同,主播个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无论是以个独投资人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其所得都属于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个人名义签合同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其所得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这个问题有点模糊,因为个税法两类所得的界定,有重叠的部分。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规定了4类,其中之一是:“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两类所得列举的细目中,都有“医疗”、“咨询”,也就是如何区分两类所得,从税法的规定,就没有彻底分清。税局在查处主播的通报中,也没有就纳税人如何虚构业务,将劳务所得变成经营所得,给出让人信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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