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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最新省市区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措施汇总

时间: 2022-04-21
来源 原创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普惠性扶持措施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日常征信良好确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快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投放,并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企业倾斜,贴息标准按贷款金额的1%按月预拨。督促银行机构单列并严格执行普惠小微贷款信贷计划,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倾斜信贷资源,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降费奖补以及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推动融资担保扩面、降费,支持省级再担保业务持续扩大。对于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3.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对转贷部分金额给予发行人0.5%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4.提升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投保企业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志愿者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7.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8.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


9.优化电力保障。对参与福建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在2022年3月电力市场交易偏差部分免予考核,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实施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电力交易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1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2年3月和4月的用水、用气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支持工业企业恢复发展


13.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其中,对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14.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加快生产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研发及产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按规定积极引导我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及时挂网采购,督促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我省企业的新药及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纳入院内采购目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财政厅、医保局)


15.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70亿元抗疫情专项贷款额度,优先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新增首贷(含保单融资)和无还本续贷、纯信用金融产品给予最高1%贴息支持。适度放宽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出口前保险承保条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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