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起,厦门人的“三险一金”有大变化!这些钱要涨!
厦门人注意!7月1日起,你的公积金、医保、养老金、失业险将有重大变化!速速来看!
变化一 厦门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2021年7月1日起 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上限调整为18379元,下降8759元! 下限调整为3676元,下降1752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职工收入相关,以厦门市职工为例,缴费以实际工资为基数,按个人2%、单位8%(厦门市执行降费减负政策,目前单位缴费费率为7%)逐月缴交。为维护参保人利益,平衡基金收支,缴费基数设有上限和下限,当实际工资低于下限时,按照划定的下限执行,当实际工资高于上限时,按划定的上限执行。 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上年度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为6126.42元。所以2021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基数: 上限为月平均工资:6126.42*300%=18379元 下限为月平均工资:6126.42*60%=3676元 外来从业人员及实际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本市职工。 可以通过厦门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医保缴费查询。 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上下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2019年5月1日起,福建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口径,由原来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修改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原基数: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数下限为3488.4元,本市户籍医保单位缴费244.19元,外地户籍医保单位缴费104.65元,个人缴费69.77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24.42元,个人不缴费。 新基数: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数下限为3676元,本市户籍医保单位缴费257.32元,外地户籍医保单位缴费110.28元,个人缴费73.52元。生育保险单位缴费25.73元,个人不缴费。 本市户籍单位个人比原来增加18.19元; 非本市户籍单位个人比原来增加10.69元。 实行新缴费基数后,预计医保划拨标准会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也有相应提高,以顺产为例,按原基数可领生育津贴14883.84元,按新基数可领生育津贴最高可达15684.27元。如是剖宫产或多胞胎则待遇更高。 预计2021医保年度将为全市参保单位减轻职工医保缴费负担约24.2亿元,减负人数约210.9万人,因我市旧口径与省旧口径不同,所以预计减负的数据也有差异。 变化二 外地户籍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变化范围: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 相关险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解读:从2021年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根据省级统筹要求,从今年起不再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自2021年7月1日起,非厦门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调整至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 在缴费基数上 本市户籍与非本市户籍都一样了 没有本地外地之分 但是缴费费率仍然有区别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 ☟☟☟ 小渡所在单位给小渡申报的社保基数为3488.4元,但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仍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计算,只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照3488.4计算。 小渡所在单位给小渡申报的社保基数为3676元,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另外计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按照3676计算。 7月1日后,所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基数低于3676元,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基数计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必须按照3676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按下限1800元缴纳的参保人,这条政策调整不会影响社保费。 变化三 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厦门市从7月1日起 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其中月缴存额上限为6316元 比去年增加了544元! 文件详情如下 ☟☟☟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631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2021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1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6316元,下限为180元。 (上下滑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