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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醒!12月31日之前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

时间: 2020-12-31
来源 税来税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现行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到期了,并没有延期执行的文件,那么对于截止时间,是否有明确认原则,比如:

 

1、以现金形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日期为202012月,2021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202012月固定资产到货,2021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202012月竣工结算并记入固定资产,20211月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30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题中文件规定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凡在此期间新购进的均可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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