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实务系列②】增值税之原理及背景知识
第2篇【企业税种】干货系列咯,每周1篇,欢迎持续关注~
1.会计: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差异(按原收入准则):是否承认谨慎性原则 案例:A公司将其厂房出租给B公司,租期3年,不含增值税的年租金120万元(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5%),2020年1月份初一次性收取3年含增值税租金378万元。 请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 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印花税:按照合同记载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3.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4.企业所得税:一次收取数年租金,可以分期确认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2020、2021、2022年分别确认120万元收入。 (1)增值税的概念及计算 增值税: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2)按销售额征税——假设税率9% 四个环节(分工合作) 10×9%+60×9%+75×9%+100×9% =22.05 大而全、小而全 100×9%=9 存在问题 重复征税,不利于行业分工合作 (3)按照增值额征税——假设税率13% 四个环节(分工合作) 10×13%+50×13%+15×13%+25×13%=13 大而全、小而全 100×13%=13 优点 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分工合作 案例:某企业本期销售额为100万元,本期外购商品与劳务的价值为6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 分析:计算方法——扣额法与扣税法 扣额法 增值额=100-60=40万 扣税法 应纳增值税=(100-60)×13% 例如: (1)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视同销售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类型 税务处理 生产型增值税 不得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收入型增值税 分期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消费型增值税 购入时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2009年1月1日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营改增的原因与进程 营改增的原因:避免重复征税 营改增的进程 注意:所说的营改增前,营改增后,或者老房子、老项目,是以2016.5.1作为分界点的。
2.税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会计与税法处理结果不一致很正常,不能将会计与税法混淆。
3.各个税种的规定不同:会计≠税≠税
这句话要牢牢印在脑海里,伴随着我们的考试,伴随着我们的职业生涯。
(一)税收上,除了企业所得税有收入确认的概念,其他税种没有收入确认的概念,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每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各自税种的规定确认。
(二)会计上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不同。
应纳增值税=378/(1+5%)×5%=18(万元)
合同记载的不含增值税金额:360万元
应纳印花税=360×1‰=0.36(万元)
虽然收取了3年租金,但是2020年的房产税不是以360万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当年不含增值税租金120万作为计税依据;
2020年应纳房产税=120×12%=14.4(万元)
应纳增值税=40×13%=5.2(万元)
=100×13%-60×13%
影响:有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
(2016.5.1~2019.3.31,分期抵扣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019.4.1后改为一次性抵扣,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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