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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这笔税款可以缓缴,别忘了!

时间: 2020-11-27
来源 厦门税务

202051日至202012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一、可以延缓到什么时候缴纳呢?

 

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1月。

划重点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没有滞纳金。

 

二、享受的范围是什么?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三、如何办理?

 

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5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划重点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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