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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全行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如何享受看这里!

时间: 2020-10-01
来源 厦门税务微服务

转眼,全行业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一年多了。这一年,有不少企业享受到了这项“真金白银”的优惠,盘活了留抵的资金。你还记得这份文件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优惠涉及全行业。

 

今天,小编整理了几个热点问题,一起往下看~

 

  1.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什么是增量留抵?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 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20194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20194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6. 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7. 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2.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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